第二部分 新旧之争与无谓的挣扎
一、物化音乐与版权模式的没落
唱片公司们的确是响应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必然产物。为了实现无形的音乐能够大规模的与原创者剥离并物化,以及进行专业的宣传和销售,它们出现并承担了这部分社会分工。然而在现实运作中,所有这些功能的核心只有一个词:版权。版权是唱片公司的得以存在的源泉,也是它们手中唯一的资源和武器。
版权模式,大体上就是唱片公司向音乐原创者买下或买断制作该作品的复制体的权力,然后运用这一权力制作复制体并从每一份售出的复制体获利,可能会也可能不会与音乐原创者分成。在音乐的“物化”时期——即音乐需要固定到某种实物介质上才能实现复制和分发的时期,这一体系无疑是有效且有效率的。通过版权实现了音乐作品与创作者的剥离,并通过唱片公司的专业运作使大规模的复制和分发成为可能;通过版权的联结,音乐创作者的利益与唱片公司本身的利益紧密相连,双方共同进退。
然而,进入数字技术时代,当音乐可以脱离实物介质时,”物化“就失去了意义。将音乐作品转换成数字文件、无限复制和分发,是音乐原创者可以轻易掌握的事情,何况也是大多数音乐消费者正在做的事情。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普及,音乐作品完全可以重新与创造者合一,创造者可以与消费者直接对话,那么此前的产业链中的唱片公司环节还有什么意义呢?
感受到了时代的挑战和生存危机,唱片公司们开始为了维护版权核心进行激烈的挣扎。它们反抗数字音乐文件和互联网,反抗MP3播放器,试图维护激光碟片在音乐产业中的统治地位,因为激光碟片是音乐在”物化“时期的最后一种介质。实际上,准确的说,激光碟片其实是音乐在物化与数字化时期的过渡性产物。毕竟存储在碟片上的音乐文件已经是数字格式了,激光碟片是物化与数字化的混合体。唱片公司得以生存的最后底线,其实从激光碟片开始就在逐渐崩溃。
失去的”物化“的功能,唱片公司本身的存在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二、DRM的应用与衰落
物化音乐大势已去。
当唱片公司意识到这一点的时候,它们不得不开始考虑在数字时代立足的方法。这个思考过程极富挑战性又极其紧迫,但却一直充满着挫折和沮丧。原因是,对于音乐的复制和分发来说,数字化模式和传统的版权模式是两种完全对立的机制。数字技术下的复制和分发的优势,在于近乎零的成本和几乎不存在的门槛——人人都可以操作。而在版权模式下,仅有唱片公司可以进行复制和分发,唱片公司要对每一个复制品收费并产生消费者必须承担的成本。换句话说,版权模式的优势恰恰是数字技术所唾弃的;数字技术的优点则将唱片公司长久以来的盈利模式毁于一旦。面对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最初唱片公司选择了新旧之争中所有旧势力都选择的一条路:力图将新事物变成旧事物,从而将时代重新握在手中——方式就是利用DRM限制数字音乐文件的随意复制和转移。
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数字权限管理)机制是一个统称的术语,指发行商和版权持有者利用控制性技术限制数字文件或播放设备的使用。DRM机制的实质,其实是提升数字文件复制转移的门槛,使原来所有人都可以零成本进行的操作,变成只有某些人付出一定代价(付费购买或技术破解)才能进行的操作。DRM机制并不绝对限制分发。在Super distribution(超级分发)模式下,含有DRM的音乐文件可以像所有其它数字文件一样在网络上流传,只不过没有使用权限的接收者即使获得了这个文件也无法使用。要使用含有DRM的文件,你需要持有开启这个文件的钥匙文件,并在兼容该文件携带的DRM锁的专有设备上播放。未经许可进行复制的文件只是无法读出的废文件而已。DRM的实质是版权模式在数字文件的延续,将自由的数字化音乐再次变为只有唱片公司可以复制、且唱片公司可以对每个复制品收费的物化音乐。
我们知道,激光碟片其实是物化音乐与数字化音乐的混合体,是过渡性产物。由于激光碟片携带了可以零成本无损复制的数字文件,DRM的应用在激光碟片时期已经开始。Bertelsman在2002年最先将DRM用于激光碟片,最初只在促销音乐作品中使用DRM,但是后来该公司发行的所有碟片都带有一些DRM机制。问题很快出现了,并不是所有的CD播放机都兼容这些DRM碟片。很多消费者购买了音乐却无法播放。安装微软Windows系统的电脑甚至在读取DRM 碟片时崩溃。2005年,Sony BMG启用了另一种DRM,不久此事就成为重大丑闻 ,因为这种技术未经用户允许就偷偷在用户电脑上安装软件。另外,安装的软件携带rootkit,在用户电脑上开启了严重的安全漏洞。最开始Sony试图抹煞问题的严重性,但是不久就被迫接受现实,召回上百万的碟片,还要面对一系列法律诉讼。
DRM的实际效果又如何呢?日本知名唱片业者AVEX Group Holding的销售数字显示,含DRM技术在内的防复制碟推出后,音乐碟片销量下跌了20%。即使在防止复制技术最盛行的2003年,日本市场最畅销的前10名单曲中也只有1首单曲是防复制版,甚至前20名当中也只有4首单曲。这些数字并不能证明DRM之类的限制技术直接妨碍了音乐碟片的销售,但是完全可以说明种种防盗版技术反而将唱片公司推离市场和消费者越来越远。经历了种种DRM风波之后,到2007年1月,EMI也停止了发行DRM碟片 ,并宣称“DRM带来的保护远远不及因此付出的代价”,从而宣告DRM技术在激光碟片应用的终结。
DRM 在数字音乐的应用历程则更为复杂。唱片公司最终抛弃了激光碟片方面的DRM应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激光碟片自身已经走上了不可挽回的下坡路,拯救也毫无意义。但是如果在数字音乐文件方面也开放DRM,就等于唱片公司完全放弃了旧有的版权模式下的完全控制权。另外,虽然在互联网络上DRM阵营已经开始瓦解,但是在更为封闭的移动网络上DRM或许仍有生存的空间。因此在数字音乐的DRM应用上,唱片公司的试探和反复更为痛苦和漫长,甚至到今天也处于”to be or not to be”的犹疑之中。
对于DRM,唱片公司的态度可谓又爱又恨,爱它维护自己的利益正对自己的心思,恨则是恨铁不成钢。DRM“is good,but not good enough”,这是率先放弃它的EMI的评价。那么会不会有一天出现“very good DRM”?下文中将详细解释DRM与生俱来的技术缺陷和不可化解的市场矛盾。唱片公司总一天会明白,它们的救星是消费者而不是DRM——如果它们确实有救星的话。
数字音乐DRM应用瓦解大事记
- 2007年2月6日,苹果公司总裁Steve Jobs在其名为Toughts on Music的公开信中呼吁开放音乐店中音乐产品的自由复制能力
- 2007年4月,“四大”厂牌之一EMI宣布在互联网数字音乐销售中移除DRM ,首家合作方为苹果的iTunes;同年6月,EMI承认无DRM的 音乐文件销量势头喜人。
- 2007年5月16日,著名网络商店Amazon宣布将上线 无DRM的音乐销售(该业务在同年9月正式上线,无DRM的曲目来自EMI和华纳)
- 2007年8月31日,香港移动通讯运营商CSL推出亚洲首家基于移动平台的无DRM音乐下载服务
- 2007年10月17日,苹果iTunes网店开始销售无DRM曲目
- 2008年1月初,Sony BMG宣告将在互联网端开始(至少部分的)无DRM曲目销售,原因是无法继续无视数字音乐下载方面的滚滚财源。至此在互联网端四大厂牌都开始放弃DRM应用
- 2008年4月底,微软决定移除 其MSN音乐网店的DRM key,而已经购买含DRM曲目的消费者则面临大麻烦——2008年8月31日以后他们无法继续播放已购买的音乐文件。(有趣的是,微软官方在邮件中郑重告诉这些消费者,“将下载的文件烧录到CD上,然后再rip成mp3等格式的音乐文件”,就可以绕过DRM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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